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

老子道德經ㆍ金山神學版ㆍ第三十七章ㆍ將欲拾之章

 
【老子道德經金山神學版第三十七章將欲拾之章】
【賞罰論】:
先論受懲罰的,必是先前受獎勵的;次論以法律權力統治國家,是玩法弄權的小聰明;再論柔弱能勝強,魚無法釣離水而活;結論法律無法養民。
第三七章
第一句
將欲[1][2][3],必[4][5][6][7]
那些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刑罰」,加以「收拾、拘捕」,而加以「除滅」的人,一定原本就是他們自己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權力」加以「擴張」的人;
第三七章
第二句
將欲弱[8]之,必古強[9]之;
那些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刑罰」,加以「打壓、削弱」,而加以「除滅」的人,一定原本就是他們自己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權力」加以「扶強」的人;
第三七章
第三句
將欲去[10]之,必古與[11]之;
那些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刑罰」,加以「驅離、驅逐」,而加以「除滅」的人,一定原本就是他們自己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權力」加以「親寵」的人;
第三七章
第四句
將欲奪[12]之,必古予[13]之。
那些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刑罰」,加以「剝奪、褫奪」,而加以「除滅」的人,一定原本就是他們自己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權力」加以「賞賜」的人。
第三七章
第五句
是謂[14]:「微明[15]。」
那些「掌權者」利用「國家法律」的「獎懲權力」,來統治國家的手段,其實只不過是:「『玩弄法律與玩弄權力』的『小聰明』。」
第三七章
第六句
至弱勝強[16]
那「至極」的「纖柔,柔軟」能夠勝過「剛硬、強硬」,
第三七章
第七句
[17]不可[18]脫於潚[19]
這就像那「魚」,無法被那「強硬鋒利的魚鈎」,釣離那「深廣清澈」而「纖柔」的「水」而存活;
第三七章
第八句
[20]利器[21],不可以[22]視人[23]
由此可以明白,那被制定成「僵硬鋒利,嚴苛強硬」的「國家法律」,只會被極少數懂得「玩弄法律與玩弄權力」的「掌權者」或「權貴階級」操控,而像那「強硬鋒利的魚鈎」,不斷地引誘並且傷害那水中生活的「魚群」一般,隨時引誘並且危害人民;所以,那「僵硬鋒利,嚴苛強硬」的「國家法律」絕對無法用來「教化安養」人民。
       
 

 
 

 

[1]將欲:如果要,想要也,「將」亦「欲」也,「欲」亦「將」也。將:欲也。《廣雅、釋詁一》:「將,欲也。「將欲」《古書虛字集釋》:「將欲,若欲也。」欲,將也,願也,想要也。《助字辨略》:「欲,將也。」《詩.衛風.氓》:「將子無怒。」傳:「將,願也。」
[2]拾:收也,收拾也,捕也,拘收也。本節是敘述「利祿爵賞」之後隨之而來的「刑罰」,所以「拾」是掌權者「收拾」其屬下,而將他們拘捕再殺害,以除滅其勢力也。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,本章「拾、弱、去、奪」,在古代都有以嚴刑峻法或武力加以「殺害、除滅」的意思,因為在古代掌權者要以「拾、弱、去、奪」去削減屬下力量,多數都是透過嚴刑峻法,或殘酷的武力手段強制執行。《廣韻》:「拾,收也。」《說文》:「收,捕也。」《詩.大雅.瞻卬》:「女反收之。」傳:「收,拘收也。」
[3]之:指人也。指稱詞,或探下而指。本章的「之」字都是指本章末句「不可以視人」的「人」。
[4]必:必定也,一定也,絕對也。《字彙》:「必,定辭。」
[5]古:故也,原本也,始也;《說文》:「古,故也。」《廣雅.釋詁一》:「古,始也。」
[6]張:開也,大也,這裡表示「擴張」也。統治者給屬下封官、封地都是「張之」《廣韻》:「張,開也。」《廣雅.釋詁一》:「張,大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張,伸張也。」
[7]之:指人也。與前面「將欲拾之」的「之」字,及本章所有「之」字義同。
[8]弱:喪也,小也,削弱也,削減使數不足也,衰也,打壓使衰也。《戰國策.秦策》:「是其所以弱也。」注:「弱,小也。」《正字通》:「弱,衰也。」《左氏、昭、二十七》:「專禍楚國,弱寡王室。」葉按:「弱寡王室,削弱孤立王室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弱,喪也,數不足曰弱。」
[9]強:健也,盛也,大也,勢力過人也,這裡表示「扶強」也。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強,健也,盛也,大也,勢力過人也。」
[10]去:殺也,離也,驅離也,避也,捨也,棄也,罪退之也,驅逐也,這裡指定罪後驅離、驅逐也,若力有不及,無法殺之而將之驅趕至遠處也,若力能及則殺之也。《孟子.公孫丑下》:「則去之否乎。」注:「去之,殺之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去,殺也,離也,避也,捨也,棄也。」《禮記.禮運》:「在執者去。」注:「去,罪退之也。」《漢書.五行志下之上》:「夏帝卜殺之、去之、止之。」注:「師古曰:去,謂驅逐也。」《左氏.閔.二》:「衛侯不去旗。」釋文:「去,除也。」
[11]與:親也,黨與也。這裡是表示掌權者「親寵」屬下,就好像結合成一個黨團一般也。但是一旦掌權者對其屬下有所不滿,就會有「去之」的念頭,而不論其死活地,用嚴刑峻法將屬下驅逐出其黨團也。《管子.霸言》:「諸侯之所與也。」注:「與,親也。」
[12]奪:取也,強取也,削除祿階也,遞奪也,剝奪也。《集韻》:「奪,彊取也。」《周禮.天官.大宰》:「六曰:奪,以馭其貧。」注:「奪,謂臣有大罪沒入家財者。」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削除祿階曰奪。」《論語.憲問》:「奪伯氏駢邑三百。」
[13]予:賜也。《爾雅.釋詁》:「予,賜也。」《荀子.修身》:「喜不過予。」注:「予,賜也」。「予奪」,是指賜予與遞奪,可作一詞。《周禮.天官.大宰》:「以八柄詔王,三曰予,以馭其幸。六曰奪,以馭其貧。」《管子.七法》:「予奪也,險易也。」
[14]是謂:此為也,這是也,這就是也。《古書虛字集釋》:「謂,猶為也。訓見《經傳釋詞》,此為字讀平聲。」《古書虛字集釋.二》:「為,是也。」
[15]微明:小聰明也,玩弄法律與玩弄權力的小聰明也。微明」是指一時對自己有利,卻會造成國家社會長期不利,最後連自己生命也會賠上去的小聰明也。微明」是說這種善於玩弄法律與玩弄權力的人,不是不聰明,因為他們玩弄法律與玩弄權力,確實比一般人聰明太多了,一般人根本比不上他們;一般人如果不幸落入他們架設的法律和權力的陷阱之中,不但連生和命財產都會被他們輕易奪去,連名譽和榮耀也會被他們一併全糟蹋了。一旦這種善於玩弄法律與玩弄權力的小聰明的人,掌握了國家機器,對國家和人民卻不會有半點好處,反而會帶來大禍害,最後連國家也會被他們玩完了,最後他們也會賠上自己的生命,所以說這種人是小聰明。微,小也。明,聰明也。
[16]至弱勝強:最纖柔、柔軟可以勝過強硬。太極拳祖師王宗岳先生,用聖師老子這句「至弱勝強」的理論,著作了《太極拳論》,並且建立了全世界第一套知名的「完全不用力」而「以柔制剛」的「太極拳」,後來由楊氏太極拳祖師楊露禪先生傳授「楊氏太極拳六十四式老架」而發揚光大,此「楊氏太極拳六十四式老架」由楊露禪傳大弟子王蘭亭,王蘭亭傳周玉祥(周祥),周玉祥傳吳錦園,吳錦園傳台灣葉金山,葉金山即本書作者葉道子金山,葉道子金山在台灣創「宗岳門太極拳」,廣授弟子。周玉祥為記念王蘭亭一脈獨傳「楊氏太極拳六十四式老架」,故將「楊氏太極拳六十四式老架」改名為「王蘭亭太極拳六十四式老架」,以彰顯「楊氏太極拳六十四式老架」,僅獨傳於王蘭亭一脈。至弱:至柔至軟也。至:最也,極也,至極也。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至,極也,最也。」《易.坤》:「至哉坤元。」注:「謂至極也。」《國語.越語下》:「陽至而陰。」注:「至,極也。」《史記.春申君傳》:「物至則反。」正義:「至,極也。」弱:柔也,力少也,纖弱體柔貌。《淮南子.原道訓》:「志弱而事強。」注:「弱,柔也。」《書.仲虺之誥》:「兼弱攻昧。」疏:「力少為弱。」《文選.司馬相如.子虛賦》:「嫵媚孅弱。」勝,克也,克敵也。《爾雅.釋詁》:「勝,克也。」《禮記.聘義》:「用之於戰勝。」注:「勝,克敵也。」《廣韻》:「勝,負之對。」強,不柔和也,剛硬也,與僵通。《字彙》:「強,木強不柔和也。」《禮記.月令.注.強.疏》:「強,是不柔。」《漢書.周昌傳贊》:「周昌,木強人也。」注:「師古曰:言其強質如木石然。」葉按:「如木石,言其剛硬僵硬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強,與僵通。」
[17]魚:魚類也,棲息於水中之動物的通稱也。魚類是指脊索動物門的脊椎動物亞門,為有鰓的水生動物。《說文》:「魚,水蟲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》:「魚,棲息於水中之動物之通稱。」
[18]不可:不能也,無法也。可,能也。《古書虛字集釋》:「可,猶能也。」
[19]脫於潚:脫離於深清的水而生活也。脫,離也。《廣雅.釋詁三》:「脫,離也。」於:句中助詞。潚,水深而清也,幽深也。《說文》:「潚,深清也。」段注:「謂深而清也。」《廣韻》:「潚,深清也。」
[20]邦:國也,國家也。《說文》:「邦,國也。」
[21]利器:這裡是指含有「獎懲權力」的「國家法律」也。「國家法律」極為嚴苛,其最重者可入人於終身監禁或入人於死,其傷害不下於刀刃之銳利,故曰利器。古代的「國家法律」多顯現於「獎」和「懲」,「獎」是「利誘」,「利誘」不成,則繼之以「懲罰」,聖師老子前面所說,「張之、強之、與之、予之」即是「利誘」,「拾之、弱之、去之、奪之」即是「懲罰」,這種法律其實就是立基於「利害」,也因此稱為「利器」。聖師老子以魚不能被釣離深清之水作譬喻,就是暗指「國家法律」常被那些玩法弄權的「掌權者」或「權貴階級」,用來引人上勾,最後又用來傷害人的「魚鈎」,所以「國家法律」從某個層面去看,其實是「掌權者」或「權貴階級」所設的阱陷,專門用來掠奪獵殺弱勢的小老百姓。
[22]不可以:不能夠也,不足以也,無法也。這裡指不能夠用來「照顧養育」人民。
[23]視人:養視人也,養育人也,教化安養人也。視,教也,教化也,養視也,教化安養也。《儀禮.鄉射禮》:「遂視之。」注:「視之,當教之。」《國語.晉語八》:「遂弗視。」注:「不自養視也。」《漢書.宜帝紀》:「後有詔,掖庭養視,上屬籍宗正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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