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

老子「道法自然」與洛克John Locke「自然法」

沒有哲學的高度,或哲學失去高度的人,是看不懂老子《道德經》,也不能講老子《道德經》的。


沒有哲學高度的人,在看《道德經》或講《道德經》的時候,都只會繞著一些粗鄙的觀念裡面打轉,要不是講一些市井坊間的人生哲學,就是講一些虛妄矯飾的玄學,甚至講一些超經驗的宗教鬼神的事。

如果你有足夠的哲學高度,你會看到《道德經》的泛神論,會看到形上學、宇宙論、知識論、倫理學、邏輯學、美學、宗教神學、法律哲學、政治哲學、軍事哲學、價值哲學、生命哲學。

所以如果你有足夠的哲學高度,你講老子的思想,才能有資格在哲學系裡講給學生聽,學生才能明白你教的是「哲學」而不是在打屁。

就像西方經驗主義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,在十七世紀時提出了「自然法」的概念,指出既使在自然狀態下,人仍能查覺不成文的自然法,所以人都要遵守。

這種「自然法」的概念,在公元前五世紀,老子《道德經》就已經提出來了,老子講:「人法地、地法天、天法道、道法自然。」

這裡面就明白提出了自然法是神(天道)渾然自成的,所以天地和人都必須遵守。這就是老子的法律哲學。

老子《道德經》裡面還提到「有德司契」,所談的就是「契約論」, 說明政府和人民是建立在「社會契約」之下,而不是在「稅務權力」之下。

洛克John Locke也是遲至十七世絕才提出了「社會契約」的觀點,主張人們在自然狀態下彼此達成契約,組成一個政府。

如果你站在哲學的高度去看《道德經》,你就能看出老子哲學,在二千五百年前,就已經是站在世界哲學的頂峰,是中國人的驕傲。

所以說,一個人如果只懂一些世俗的道德,和一些粗淺的世俗知識,根本就沒有能力講老子《道德經》,這些人講《道德經》只會把《道德經》講到粗俗而不堪入耳。


1 則留言:

  1. 《道德經》中的「自然」是指 道 如其所是地運行的特性,而西方人所説的自然法是一個有着不同定義的概念,一般是指人類的自然本性所衍生出來的法律制度,兩者並非完全一樣,你的老毛病就是經常望文生義。此外,第一個創造自然法這個概念的人不是約翰·洛克,出現於公元前三世紀的斯多葛派早已提出了相關的學説。這是基本常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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